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友利控股信披违规被罚30万 律师称处罚太轻

时间:2014-07-04 12:52来源:理财周报 作者:杨流茂 点击:
因为没有及时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问题,友利控股以及公司多位高管均收到监管部门处罚,但是有律师认为,处罚太轻了。 根据2014年6月28日发布的公告,经四川证监局查明,友利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2012 年,友利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公司(简称双良
因为没有及时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问题,友利控股以及公司多位高管均收到监管部门处罚,但是有律师认为,处罚太轻了。
根据2014年6月28日发布的公告,经四川证监局查明,友利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2012 年,友利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公司(简称“双良氨纶”)与友利控股的关联方双良锅炉公司(简称“双良锅炉”)交换承兑汇票1650.83 万元,出售承兑汇票给双良锅炉6801.46 万元,全年累计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有关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共计8452.29万元,占友利控股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值(16.53亿元)的5.11%。
对上述关联交易,友利控股没有按照相关规定(“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%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”)在201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。
因此,四川证监局作出以下处罚:责令友利控股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30 万元;给予公司董事长李峰林、总经理程高潮、财务总监牛福元警告,并分别处以罚款5 万元。
公告出来后,因友利控股未及时披露与承兑汇票有关的关联交易而构成虚假陈述,已有律师公开征集友利控股股民进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维权。理财周报记者了解到,符合条件的可索赔投资者范围为“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7月30日买入友利控股且在2013年7月30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”。
不过,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,友利控股的违规行为远不止于此,根据2013年7月31日四川证监局出具的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》显示,友利控股共存在以下6大违规问题:1、公司《章程》对董事长授权不规范;2、公司未披露与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;3、公司与关联方存在交换承兑汇票的行为,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,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;4、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不符合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规定;5、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代管账户行为;6、对控股子公司管控存在缺陷。
“可以看出,仅在信息披露方面,友利控股就存在‘未披露关联方’以及‘未披露与承兑汇票有关的关联交易’两项违规行为。‘未披露关联方’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,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似有所遗漏。”王智斌表示。
此外,王智斌认为,即便仅仅针对“未及时披露与承兑汇票有关的关联交易”这一事项而言,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仍然有待商榷。
根据《票据法》第10条的规定,“票据的签发、取得和转让,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,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”。
根据证监局认定的事实,友利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是单纯的交换、出售承兑汇票的行为,这其中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、购销等交易关系,该等行为发生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背景下,违反了《票据法》的规定,应属无效交易。
“未及时披露的无效交易,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信息披露的问题,证监局仅从‘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’的角度进行处罚,有待商榷。”王智斌表示。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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